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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2000-07-19 来源:中华读书报 谭红 刘红林 我有话说

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国家、地区或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相当稳定性的对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法律活动所持的立场和方法。它对人们的法律活动起着潜在的指引作用。

由于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也由于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因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文化作不同的分类,如: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和东方法律文化,等等。然而,法律文化的演变史表明:无论哪种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既是新型法律文化的孕育基础,又决定着新型法律文化的形式上或技术上的特点;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构成在其存续的历史阶段则总是努力要求并积极促进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建立和根植;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在人类历史上,正是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演化,决定着必须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也或早或迟的随之发生变化。法律文化的这种具有进步意义的演化过程就是所谓的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指引作用,使得历来欲追求某种法律价值的人都极其重视发展与这种法律价值相适应的法律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亦即解决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问题早已提上日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一种以人格实质平等和独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能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合符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为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文化。这是一种不同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而亟需发展的新型法律文化。

当前,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正处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前苏联法律文化等的相互冲击与交融之中,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以及社会发展方向的独特性,使得这几种法律文化都难以单独或者仅简单融合而成为我国目前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价值导向。就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而言,由于它是建立在早熟的政治与伦理制约下的农业文明基础上的,因而它虽具有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等积极意义,但其消极之处更为明显,如鼓吹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等,而忽视个人的独立存在以及私人利益;轻视法律的作用而推崇道德的教化,即所谓的“德主刑辅”,“故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甚至直接将道德法律化等等。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前苏联法律文化以及受其影响的我国建国后、改革开放前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制度层面上居于统治地位,然而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使之不能完全适应当代中国的需要。而当代的西方法律文化则由于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基础,强调个人权利本位的主导思想而被我国相当一部分人所认同,并在法律制度中已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民族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的差别,更由于社会发展目标的不同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差异,这类法律文化终难被我国全盘接受。

既然所有的法律文化都无法单独成为我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价值导向,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融合超越过程。这一过程并不仅是一项法律或文化工作,而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能否实现应然的结果以及实际的结果状况,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及其方向。这种努力体现为,就宏观方面来说,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宽松的学术环境和宽容的学术态度;就微观方面而言,则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正确的指导法律文化建设的思想方针。从法律文化的演变历史及其发展趋势来看,这一思想方针只能是:立足传统,放眼世界,面向21世纪。其中,立足传统指的是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必须以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上已经终结了整体的统治地位,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制度易移,观念难植”,如果认识不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存在及其影响,那么,从国外移植过来的将只会是一些法律条文和法学观点,很难为我们所接受。所谓放眼世界,则是指要把我国法律文化放在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意从外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在这方面,既要反对主张“全盘西化”的民族虚无主义,又要防止排斥一切外来法律文化的倾向。而面向21世纪,指的是法律文化的建设要有长远的设想,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不断完善,不断更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既面向世界,又立足本国;既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又继承优秀的历史传统,从而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充满活力的、不断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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